律师解析:强制执行公证书所涵盖的法律范畴一般囊括了借款合约、租贷性借用合同以及无资产抵押的租赁合同; 另外还包括赊出物品的债权文书; 各类的借据和欠条; 关于偿还债务(实物)的相关协议; 亦包含那些以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用以及赔偿(补偿)金作为主要条款的协议等。 所有这些经由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未能全面遵守或者仅部分履行其应有职责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